记者昨日获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人员待遇的本市重度残疾人救助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符合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通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进行补贴。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自然年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待遇,自被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救助待遇。大病保险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等方式,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倾斜支付。
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以下称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和限额给予门诊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下同)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实行住院救助,并适度向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倾斜。
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救助等报销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进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设定救助起付标准和最高救助金额。
医疗救助方式及其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救助金额,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救助基金运行等情况确定并适时作相应调整。(天津日报记者 廖晨霞)